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台北藝術發展協會,英文名稱:Taipei art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縮寫:TAC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藝術設計及相關行業領域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工作者,以及支持設計創新事業的企業家和活動家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學術性、全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團結、聯合藝術設計及相關行業領域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支持設計創新事業的各界人士,堅持民主辦會原則,政產學研金商相結合,促進國際合作,推動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提高企業及其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台灣教育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台灣教育研究院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台北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服務於創新型藝術建設,研究藝術設計的發展戰略,向政府提出推進藝術設計發展的政策措施建議;

(二)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制定行業標準,建設良好的行業秩序;

(三)搭建公共服務平台,開展藝術設計諮詢和仲介服務;

(四)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開展教育教學研究,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五)弘揚創新精神,普及、推廣藝術設計理念和方法,出版、發行設計書刊及相關網路資訊傳播;

(六)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舉辦展覽、論壇等設計交流與促進活動;

(七)開展藝術設計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開展產學研用對接與合作;

(九)促進藝術設計成果的轉化,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創新體系,全面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十)開展全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性的設計競賽、評選、表彰等活動;

(十一)對專業設計機構、從業人員進行資質、資格、水準的評價及認定;

(十二)開展藝術設計及相關領域人才培訓;

(十三)承擔政府委託課題;

(十四)開展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支持並參加本行業的工作和活動;

(五)單位會員應當依法登記並履行社會責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秘書處會員工作部門審核通過;

(三)由會員工作部門辦理入會手續併發放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會員代表大會,全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大陸及台灣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所有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因某種原因不能到會的理事,須通過書面方式委託代表出席理事會並投票表決;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因某種原因不能到會的常務理事,須通過書面方式委託代表出席常務理事會並投票表決;

(二)常務理事會中設置常務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委派的代表為常務理事會成員。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本團體的會長辦公會由會長、相關副會長和秘書長參加,研究下列事項:

1.研究擬提交理事會選舉、表決的議案;

2.研究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貫徹實施;

3.研究決定有關日常工作和相關活動的組織安排。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藝術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藝術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藝術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全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藝術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8年10月11日第五次全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